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6號聲 請 人 許朝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錫釧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