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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重佑代理人(法扶律師) 劉興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為損害賠償事件,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自不得依該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繳付全額之訴訟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3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