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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專調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專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張瑞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轉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萬5,275元(含短付工資65,642元、資遣費59,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260元。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30元(計算式:1,890元-1,260元=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