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院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佳容間因114年勞簡字第2號給付資遺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50,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