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源欣興農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興相 對 人 EVA MAULIDIAH 艾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VA MAULIDIAH 艾法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請求就114年2月13日簽訂之調解紀錄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惟兩造調解紀錄未約定「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故聲請人請求給付尚未到期債務之依據為何?另聲請狀所載聲請事項「每期給付雇主新臺幣10,000元,每月10前給付,從114年3月10日起依序付16期」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顯示相對人已給付3期(共計新臺幣30,000元)等情,則聲請事項載明相對人應於「114年3月10日起依序付16期」等語,即與所提出之證據不相符。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明事項、加速條款等相關釋明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