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冠瑢相 對 人 張家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9月30日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第六項所載「一、雙方同意和解金額新臺幣15萬元,資方於114年10月10日前匯款至勞方李冠瑢的薪轉帳戶內。
」、「六、雙方違反上述和解條件之一,須給付對方和解金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之內容,除了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13萬元部分外,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調解方案第一項、第六項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雲林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雲林縣人力暨勞動促進發展協會進行調解,於114年9月30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第一項為:雙方同意和解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資方於114年10月10日前匯款至勞方的薪轉帳戶內。調解結果第六項為:雙方違反上述和解條件之一,須給付對方和解金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然相對人僅於114年10月10日匯入13萬元至聲請人帳戶,尚有金額2萬元未履行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玉山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附卷可稽,並有聲請人提出之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與禾悅食品有限公司會計人員LINE對話紀錄可證。而依LINE對話紀錄顯示,相對人公司之會計人員於114年10月2日傳訊息給聲請人稱:「獎金的部分9/20已有先匯入 10/10會在會給你13萬元
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這兩日會寄掛號給你…」、聲請人則回稱:「應該有誤會喔?」、「獎金是我八月的獎金」、「跟那天談的不一樣」等語,再依聲請人提出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顯示,交易日期於2025/09/20時雖有1筆2萬元之款項匯入,但於轉帳留言欄位亦是記載「八月獎金」等語,足認相對人尚有2萬元之和解金未按期給付,故聲請人依此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相對人未給付之和解金;並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第一項所示調解內容履行給付,而有違反調解方案之情形,依調解結果第六項,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為由,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