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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執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冠瑢相 對 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2行「相對人 張家榮 住彰化縣○○市○○里○○街000號」之記載,更正為「相對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並增列第3行「設彰化縣○○市○○里○○街000號」、第4行「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住同上」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