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黃錦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紳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自調解成立迄今之薪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惟就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原領薪資帳戶之完整存摺內頁影本供本院參酌,是無從證明相對人未依期履行調解內容。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