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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 告 吳仁中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琦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補字第17號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62元,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為寄存送達,並為原告本人於114年4月24日前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領取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第7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5頁、第67頁、第69頁),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