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 告 許建華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游貫中被 告 張壹品
張林秀蘭張文賓
張怡宗
張欽富
張建成
張建宏許永村許永杉
張美華黃秀美張貴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回復繼承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回復繼承權事件為前提,亦即被告黃秀美之繼承權是否被侵害,其繼承權回復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