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原 告 許文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被 告 蔡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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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誌強
許秀雲許秀蓮
林許金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596,073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標準,且本件訴訟亦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類型,本應適用通常訴訟事件,卻誤分為簡易對事件,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