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2號原 告 洪愛玉
洪玉燕洪中明上開 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被 告 洪青雲(洪昆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被 告 洪青元(洪昆之承受訴訟人)
洪山逸(洪昆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星期四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5年7月16日星期四下午3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