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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林曉芬

林雲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