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林昱君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郁棠、林暐宸、張毓卿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4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又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否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林孝信之繼承人,因受被告詐欺而聲請拋棄繼承,故該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應自始無效,其仍為林孝信之繼承人,據此對被告請求確認其對於林孝信之繼承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應依遺產價額及原告之應繼分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被繼承人林孝信係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被告張毓卿、子女即原告、被告林郁棠、林暐宸,應繼分比例各為4分之1,所遺遺產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4,513,979元,則原告所得繼承之應繼分價值至多為11,128,495元(計算式:44,513,973元×1/4=11,128,4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28,4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44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