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原 告 賴林蕉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被 告 林同心
林合意許榮輝許晋誠林束丹
林束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5、6權利範圍欄中關於「5202分之435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52020分之435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已調卷查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