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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黃秀美 住○○市○區○○里○○街000號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壹品以次12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經查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業經被告張壹品以次12人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113年4月26日為繼承登記,然本件原告訴請回復繼承登記卻漏未聲明塗銷上開209-1地號土地之繼承登記,並請求返還為兩造公同共有,顯有違誤,故有命原告為適當聲明之必要,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正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