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原 告 魏志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志成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公同共有人基於公同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回復公同共有物,乃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如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等人同為被繼承人(民國112年2月8日死亡,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如附表二所示。然被告魏進平因處理受任事務而自被繼承人帳戶提領之新臺幣(下同)600萬5,155元,其中扣除被告魏進平宣稱已代付包含被繼承人喪葬費、生前醫療費用、保健食品費用、交通費用、飲食費用等款項83萬9,800元後,金額應為516萬5,355元,依民法第541條之規定,本應交付於委任人即被繼承人,由於被告魏進平拒絕提出記帳資料,亦無法提出支出證明,得請求返還金額尚未確定,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暫以請求被告魏進平返還150萬元予兩造公同共有(訴之聲明第2項),並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訴之聲明第1項),由此可知,原告係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且其合併提起該二訴之目的,終局即是為分割遺產,故依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准此,原告請求被告魏進平返還遺產150萬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萬元;其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價額總計為1,247萬7千元,而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9分之1,故原告提起該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則核定為138萬6,334元(計算式:1,247萬7千×1/9=138萬6,334,元以下無條件進入)。
三、綜上,原告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且以請求返還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為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附表一:被繼承人魏吳滿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新臺幣) 1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670.81 1分之1 373萬9,134元 2 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債權266萬633元及其孳息 266萬633元 3 中華郵政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債權6,914元及其孳息 6,914元 4 雲林縣麥寮鄉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債權6萬5,164元及其孳息 6萬5,164元 5 110年2月3日被告魏進平領取中華郵政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05萬元 105萬元 6 111年9月21日被告魏進平領取中華郵政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40萬元 40萬元 7 111年9月22日被告魏進平領取中華郵政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賬戶存款40萬元 40萬元 8 111年11月21日被告魏進平領取中華郵政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9萬元 19萬元 9 111年10月8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被告魏進平138次領取彰化商業銀行土庫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291萬5,155元 291萬5,155元 10 111年8月30日被告魏進平領取雲林縣麥寮鄉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10萬元 10萬元 11 111年11月22日被告魏進平領取雲林縣麥寮鄉農會信用部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95萬元 95萬元 合計 1,247萬7千元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魏吳滿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備註 一 魏進平 1/3 次子 二 魏雪燕 1/3 長女 三 楊金枝 1/9 長媳(與魏志強、魏志成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長子魏進興之應繼分1/3) 四 魏志成 1/9 孫子女(與楊金枝、魏志強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長子魏進興之應繼分1/3) 五 魏志強 1/9 孫子女(與楊金枝、魏志成共同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長子魏進興之應繼分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