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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曾欣榮即曾妙倫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被 告 曾江彬

曾江地曾揚誠曾豪彥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5年7月9日星期四下午2時4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等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