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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蔡○○法定代理人 蔡○○相 對 人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固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雖就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7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已依法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本件已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