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號抗 告 人 余景登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對於本院家事法庭所為第一審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114年度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擔任被繼承人陳茂德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至裁定日止,酌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
抗告及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25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
茂德之遺產管理人。抗告人就任後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包括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聲請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受理債權人雲林縣稅務局報明債權、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及債權、收受法院文書等等事項,抗告人並已支出申請除戶謄本規費、聲請公示催告聲請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15元。又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28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已支出之費用。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本件聲請之理由,則係另加以抗告人須於
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52號裁定所定公示催告期間期滿,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始能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限制,欠缺法律上依據,已屬侵害抗告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權利。是原裁定既有前述侵害抗告人權利之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法院為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之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抗告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繼字第25號民事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高雄○○○○○○○○戶政規費收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雲林縣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除戶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下同)113年6月14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22816號、113年6月14日雲院仕113司執丙22816字第1134022965號、113年8月4日雲院仕113司執丙22816字第1134029929號、113年8月4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22816號、113年8月9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31192號、113年8月29日雲院仕113司執丙22816字第1134034293號、113年9月5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35592號、113年9月26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38456號、113年9月26日雲院仕113司執丙22816字第1134038419號、113年10月17日雲院仕113司執丙22816字第1134041056號、113年10月21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41537號、113年10月23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42037號、113年11月5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43960號、113年11月7日雲院仕113司執丙22816字第1134044390號、113年11月18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46087號、113年11月19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22816號、113年11月28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48178號、113年12月10日雲院仕113司執丙字第22816號函文及通知、高雄市三民地政事務所申請代收地政案件收據、遺產管理人登記收件證明、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申請書、民事聲請狀2份等件附於原審卷內可供證明,堪信屬實。
㈡本件抗告人係因被繼承人陳茂德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無親屬
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抗告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然有所依據。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陳茂德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遺產,其中土地均僅有部分持分,產權稍嫌複雜、拍賣不易,又抗告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編制遺產清冊、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受理債權人報明債權、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及債權、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等事項,其管理遺產之時間迄今已1年4月餘,另被繼承人陳茂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遺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在案,拍定金額合計為81,000元,而被繼承人陳茂德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不動產遺產之價額合計亦僅為153,774元,價額非高,復依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12月10日已函請抗告人陳報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等情形,認抗告人就其已完成之遺產管理事務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人報酬,應有其必要性。是本院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之規定,並審酌抗告人截至裁定日所進行之遺產管理事務,為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及債權、編制遺產清冊、出具書狀、收受法院文件、受理債權人雲林縣稅務局報明債權、參與執行程序等等事項,雖然債權人眾多,但尚無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再考量聲請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遺產事務、聲請人處理前述遺產管理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等一切情狀,認其擔任被繼承人陳茂德遺產管理人至裁定日止所完成遺產管理事務之報酬,以前述不動產拍定金額百分之一點五即1,215元再加上專業之市場價值15,000元,總計16,215元為適當。
㈢又按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應就其已處理事務之
繁簡,付出之心力及勞務,參酌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至遺產管理人尚有未完成之管理事務者,除法院經調查後,得據以預估該未完成事務之繁簡,並確保遺產管理人經核給該未完成事務之報酬後,仍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外,並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於113年11月30日以113年度家催字第52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間為1年2月,而該公示催告期間至今尚未屆滿之事實,為抗告人於本院到庭所不爭執,又被繼承人陳茂德尚有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不動產遺產,而抗告人於聲請狀亦陳明其對於被繼承人之剩餘遺產仍須管理、續行執行程序、清償債權或移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匯款繳庫、或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交付遺贈物、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為遺產移交等件事務等語,可見抗告人管理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事務尚有如上事項未處理完成。本件遺產管理行為既未完全處理完畢,本院為確保遺產管理人於未完成之事務能繼續完成其管理職責,依據上述說明,尚無就該未完成之事務預先核給報酬。是本院審酌抗告人已完成之遺產管理行為之繁簡程度、已完成之遺產事務占全部遺產事務之比例等各情狀,就抗告人至裁定日止,已完成之管理行為酌定報酬為16,215元。
㈣末按遺產管理人就遺產之管理,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
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抗告人就任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上述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外,其它已代墊之公示催告聲請費用、登報費用、申請相關文件規費等,以及後續支出之代墊費用,抗告人自可檢具相關證據,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抗告人擔任被繼承人陳茂德之遺產管理人,確實有執行前述職務事項,且因被繼承人陳茂德之全部遺產價值非高,恐有難以受領報酬之虞,認應有就抗告人已完成之管理行為部分先予核定報酬之必要,復考量抗告人已完成之管理行為、付出之專業能力、耗費之勞力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遺產標的價值、已完成及未完成之遺產事務比例等等情形,本院酌定抗告人擔任被繼承人陳茂德遺產管理人至裁定日止,已完成之管理行為報酬為16,215元,原審以抗告人尚未執行完畢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不得請求管理報酬,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容有未洽。是以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就抗告人已完成之管理行為核定報酬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抗告人其餘主張對認定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條列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黃瑞井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非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29 1/160 45,000元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81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 2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565 1/160 36,000元 同上。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新臺幣) 備註 3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6 1/160 7,418元 無。 4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844 1/160 126,856元 無。 5 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房屋 全部 19,500元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