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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陳○燕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51號監護宣告事件、114年度護字第44號停止安置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規定之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依法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已逾上開期限,仍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114年9月4日雲院仕家瑞決114家聲字第58號通知、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黃瑞井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