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潘春強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22號停止親權事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定國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