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侯怡帆律師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侯怡帆律師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