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乙○○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由家分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