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