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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元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朝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114年度小上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0元,應徵收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