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元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朝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5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