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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春立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榮代 理 人 吳有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14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係聲請人對於本院北港簡易庭114年度港保險小字第1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聲請人所提上訴,並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要件,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