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許淑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暨提出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之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未據繳納聲請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及同法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向本院繳納,暨提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雲林縣政府教育處114年1月13日府教社二字第1142406600號函、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等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