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徐文彥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附表:
㈠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㈡提出聲請人之在監執行證明書。
㈢提出聲請人於法務部○○○○○○○自112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9日止之勞作金分戶卡。
㈣請提出由法務部○○○○○○○出具,聲請人之家人自112年1月起至11
4年9月止,每月寄送約新臺幣3,000元與聲請人之證明。或由聲請人自行提出聲請人之家人自112年1月起至114年9月止,每月寄送約新臺幣3,000元與聲請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等)。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9月1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㈥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3,000元之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之。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