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丁碧珍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附表: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9月19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
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
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⒊聲請人本人全戶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114年4月至114年9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㈤請據實說明,(依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聲請人原本任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為何於114年3月3日離職辨理退保,離職原因為何?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9月2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勞保給付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所示,聲
請人投保年資及老年年資均超過30年。請據實陳報是否領有勞保給付?老年給付?若有,領取之形式為何(一次領取或分次領取)?匯入何人帳戶?並陳報之。㈩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除了聲請狀所列之金融機構外,是否尚有民間債權人(即
私人)?【因調解事件卷中,有債權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59538號執行命令,有一併案債權人林碧芬(105司執字第46928號),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並無該併案債權人】若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縣○○鄉○○路),該房屋之所有
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