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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陳菊花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達成

附表: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請聲請人陳報現在居所地,及提出提出聲請人本人「最近1個月

內」申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到院。

㈣依聲請人陳報目前「債務人自114年3月7日起在快炒店擔任外場

兼備餐,3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為約為26,000元」等語,請聲請人陳報任職快炒店之店名、營業地址(實際工作地點)。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4年4月至9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自114年4月起至114年9月止之薪資)等(不得以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代替之)。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嬌」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10月1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㈥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嬌」為要保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嬌」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810-KGG機車之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受扶養人林嬌」「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下列資料:

⒈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⒊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林嬌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

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林嬌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地(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該房屋

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釋明既然聲請人主張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還需要

另支出房租,於114年2月10日起於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崙背鄉枋南村)之外,承租套房獨居之必要?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到院,並據實陳報有無領取租屋補助?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提出之聲請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所示

,聲請人為63年生,謄本上記載有『長男陳奕均』82年生)、負擔未成年子女「張○綾」。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嬌」「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