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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蕭佩芳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附表: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7月4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

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及本件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記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打零工,每月約18,000元」(調字卷第10頁、本案卷第14頁)。然依其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聲請人於114年3月6日投保於「育仁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投保薪資28,590元(見調字卷第39-40頁)。請據實陳報目前受僱於何人?(若係打零工,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性質?請提出近3個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目前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1月至6月止」之每月所得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及每月領取薪資之資料(不得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之)。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廖○源」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7月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廖○源」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廖○源」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

⒈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17年出廠)之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受扶養人廖○源」「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說明受扶養人廖○源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

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及陳報其與應受扶養人廖○源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請據實陳報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二崙鄉深坑路),

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據實陳報為何聲請人設籍戶籍地(雲林縣○○鄉○○路0號),請釋

明既然聲請人主張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何還有需要另外支出10,000元房租,於戶籍地之外另外再承租房屋(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之必要?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聲請人為66年生,謄本上記載有『次男廖○邦』(91年生)。

則應尚有一『長男』(除了次男廖○邦、三男廖○源外,尚有一『長男』)。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銀行公會債務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廖○源」「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