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債 務 人 黃竹靜即黃竹君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八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湘翎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2年7月17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在基本工資以下(114年度為每月2萬8,590元),應予說明不能賺取基本工資以上之事由。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母親鄭美津之扶養費約10,000元等情。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何鄭美津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何鄭美津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何鄭美津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7月17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受扶養人鄭美津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⑴聲請人、受扶養人鄭美津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⑵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何鄭美津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鄭美津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鄭美津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鄭美津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鄭美津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