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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鄭益凱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及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雖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等件(見本院卷第13-18頁、第21頁),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合於法定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暨繳納聲請更生程序必要費用(送達郵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案卷第27-34頁、第45頁)。經查:

㈠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5日繳納更生程序必要費用(郵務送達

費用)3,000元、115年1月27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補正一部分之資料【即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配偶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扶養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等】(見本院卷第57-77頁)。

㈡然聲請人並未補正全部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即未

提出本院114年12月29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㈣據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餐廳」,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1月至114年1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11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㈥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下列車輛之行照影本與現值估價單:⒈車牌號碼:000-0000(VOLVO廠牌、2020年出廠)。⒉車牌號碼:000-000;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春美」之債務,是於何時成立;請提出「受扶養人鄭○○」」之「112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陳明「受扶養人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鄭○○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何○○之「11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請據實陳報目前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釋明聲請人之戶籍地(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與居所地(雲林縣斗六市大同路)不符之原因;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聲請人於115年1月27日之民事補正狀,僅陳報「其餘資料,待取得後另行提出」等語(見本案卷第57頁)。惟自聲請人之代理人115年1月5日收受本院補正裁定迄今已逾2個月,另聲請人自115年1月27日提出民事補正狀迄今,亦已逾1個半月,仍未補正其他相關資料及陳明應說明事項。依前開規定,即應認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未符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應認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之『全部』資料,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怡心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