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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7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楊登富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及如附表第㈡至㈨、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㈩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柏衡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1月至114年11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勿用收入切結書代替)。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12月6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㈤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失業

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2年1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應併提出名下於大陸地區內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補

助、投保保險、期貨、基金、股票等投資、其他財產等(即如同上開㈣至㈨項)證明文件或相對應單位、主管機關出具證明。

聲請人應提出112年度、113年度於大陸地區各類所得資料之相

關資料(即如同我國國稅局所出具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個人所得稅納稅紀錄。

上開㈩、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為文書證驗後提出。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Y」、「目前狀態:毀諾」、結案日期:103/02/10」。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完整』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完整

』之民事裁定、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並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請詳

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說明聲請人既於大陸四川成都工作,為何聲請人聲請本件更

生前二年之必要支出是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