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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林妙蓮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柏衡附表: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提出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請據實陳報目前任職於何處?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

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4年7月至12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並提出雇主出具在職之『工作證明書』及『薪資明細』(勿以聲請人自行提出之切結書代之)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2年12月2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㈤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為要

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失業補助金、失業救濟金、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請聲請人據實說明與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於何時成立?該筆債務是做何目的之使用?依據聲請人提出之麥寮橋頭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所示:「⒈發展學

員於112年9月15日起至113年8月28日分10次存入,金額共計43,983元;⒉美商如新於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5月12日以佣金名義分6次存入金額共計5,964元」,請聲請人據實說明「發展學員、美商如新」係因何種名義存入該帳戶?請提出「受扶養人王○○」」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請說明「受扶養人王○○」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

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王○○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請釋明目前設籍之戶籍地(○○縣○○鄉○○○路)與居住地

(○○縣○○鄉○○)不符之原因為何?另目前設籍之戶籍地(○○縣○○鄉○○○路),該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為○○年生,謄本上記載有與

前配偶所生之『長男孫○○』(○○年生)、『長女孫○○』(○○年生)、『次女孫○○』(○○年生)。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王○○」「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