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林宛蒨即林貴香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清算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調解不成立,迄於提起本件清算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柏衡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4年11月2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含附件,即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㈡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0元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㈥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及聲請本件清算時,陳報目前任職於「○○
工業有限公司」。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每月薪資『應領金額』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4年1月起至11月止每月收入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表或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不得以聲請人之收入切結書代替之)。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㈧提出「1個月內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
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㈨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請聲請人據實陳報有無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勞保給付」?
若有,請說明聲請人領取之「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勞保給付」,係於何時領取?領取時之確實金額?領取之金額如何使用?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最新之『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12年12月起至114年11月止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所示,聲請人為57年生,
謄本上記載有「長男蔡○○」(79生)、「長女蔡○○」(80年生)、「次男蔡○○」(83年生),分別滿35、34、31歲。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有幾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其姓名為何?有無受該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之扶養?若有,請陳報扶養人之資料,並陳報每月受其等扶養之金額為若干元?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陳報聲請人設籍之戶籍地(雲林縣○○鎮○○○○號之○),該房
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