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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抗 告 人即債務人 黃秀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對本院所為不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柏衡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