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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王柏翊、王曦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743號),聲請人請求交付該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民國114 年5 月6 日開庭雙方言詞狀況答辯詞之法庭錄音資料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其次,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當事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觀諸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狀僅空言泛稱請求交付前揭期日開庭雙方之言詞狀況云云,並未具體指陳其有何需依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職是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本件訴訟之一審法庭錄音光碟,核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不應許可。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交付本件訴訟於一審審理過程之法庭錄音光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日期:202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