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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王柏翊、王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743號),抗告人對民國114 年11月30日本院就其請求交付該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