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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吳世璿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聲 請 人 陳靖婷(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陳靖文(即陳茂源之繼承人)

陳靖淇(即陳茂源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關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3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