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代 理 人 高志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柱等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