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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號原 告 吳奕萱即金源工程行原 告 許芳維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數額
裁判日期:202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