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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繻賓 雲林縣○○鄉○○村○○路00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春長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6 月2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64,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