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林鴻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奕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