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楊洗足訴訟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被 告 楊鎮維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被 告 施雪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