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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楊洗足訴訟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被 告 楊鎮維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律師被 告 施雪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