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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吉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2號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