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 蘇林碧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涵德、蘇千旆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680,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