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0號原 告 廖明隆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江明軒律師被 告 陳新佳律師即洪旭昇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
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縱債務人於其後之訴訟中就業經時效完成之請求權未為拒絕給付之抗辯,致受敗訴判決確定,對於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之抵押權不生影響。有最高法院
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㈢本件原告為附表所示三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人,而系爭不動產前經訴外人許旭村以被告為債權人,於民國88年11月15日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斗地登字第036790號設定如附表「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㈣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93年11月10日,所
擔保之債權以最長之消滅時效15年計算,至遲亦於108年11月10日罹於時效,而被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13年11月10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歸於消滅。而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被告卻未予以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妨礙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請求除去之,從而原告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
㈤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就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之形式真
正部分不爭執,至於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有無理由,請鈞院依法審酌。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為證(本院卷第45頁至第55頁),且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
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件原告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人,而系爭不動產前經訴外
人許旭村以被告為債權人,於88年11月15日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斗地登字第036790號設定如附表「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示,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之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93年11月10日,所擔保之債權以最長之消滅時效15年計算,至遲亦於108年11月10日罹於時效,但被告亦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13年11月10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開規定,系爭抵押權即歸於消滅。而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被告卻未予以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即屬妨礙原告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原告自得請求除去之,從而原告應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綜上,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附表編 號 土地及建物 標的所有權人 及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雲林縣○○市鎮○段000地號土地 廖明隆 權利範圍:112/10000 登記日期:88年11月15日 登記字號:斗地登字第036790號 權利人:洪旭昇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存續期間:88年11月10日至 93年11月10日 清償日期:93年11月10日 設定義務人:許旭村 設定權利範圍:112/10000 2 雲林縣○○市鎮○段00○號建物 廖明隆 權利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88年11月15日 登記字號:斗地登字第036790號 權利人:洪旭昇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存續期間:88年11月10日至 93年11月10日 清償日期:93年11月10日 設定義務人:許旭村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3 雲林縣○○市鎮○段00○號建物 廖明隆 權利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88年11月15日 登記字號:斗地登字第036790號 權利人:洪旭昇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存續期間:88年11月10日至 93年11月10日 清償日期:93年11月10日 設定義務人:許旭村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